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促进实体经济
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7〕10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5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完善财政投入机制
  1.建立增值税(地方部分)当年增收额财政奖励政策。2017—2018年,市给予区地方部分增值税当年增收额5%的财政奖励。
  2.实行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奖励政策。市对区按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当年增收额的10%给予奖励。
  3.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地方税收收入增量返还奖励政策。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增收上交市当年增量部分,全额返还所在区。
  二、有效发挥财政资金作用
  4.整合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和新增财力,设立市振兴实体经济(重点产业)财政专项资金。市政府每年安排5亿元、3年统筹安排15亿元财政资金,围绕我市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和“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创建要求,每年开展项目征集,择优确定项目给予专项补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5.各区、县(市)可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推动我市产业发展、技术创新、就业并作出重大贡献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措施给予重点支持。
  6.鼓励企业技术改造。着力推进全市工业有效投资,加快制造业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及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择优重点资助杭州市重点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给予资助。对2017年后开工、实际完成投资额(设备和软件投入)5000万元(含)至10000万元、10000万元(含)至50000万元、50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分别给予实际完成投资额4%、5%、6%的资助。单个企业资助额最高不超过3500万元。“一事一议”项目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7.加快“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创建。对我市购置工业机器人的企业,按进口、国产机器人每台分别给予设备购置额5%和10%的资助。组织开展智能制造应用项目试点示范,对经认定的示范项目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8.深入推进“工厂物联网”和“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对试点项目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经批准的示范项目再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实施“企业上云”专项行动,每年评选不超过20个工业企业上云(大数据)示范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9.表彰奖励杭州市科技创新突出贡献企业(单位)及优秀经营者。对为我市实体经济健康平稳增长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单位)及其优秀经营者,予以表彰奖励。
  10.鼓励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凡通过国家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的品种,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获得奖励支持的品种数量不超过3个。奖励资金由市和区、县(市)各分担50%。
  三、充分发挥金融的支撑引导作用
  11.推进政府产业基金的投资运作,加大政府产业基金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进一步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杠杆效应和合作投资机构的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我市实体经济。设立战略新兴产业基金,充实和扩大现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文创基金规模,2018年全市政府产业基金规模力争超过300亿元,设立子基金超过1000亿元,撬动社会资金2000亿元投入实体经济。
  对涉及基础性、战略性的重大产业项目,经政府决策或授权可由产业基金直接出资,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让利。
  12.继续实施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财政鼓励政策,对企业赴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赴场外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借助资本市场实施并购重组的,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2014〕39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助。
  13.有效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作用,为我市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提供增信服务,根据市本级政策性担保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由市财政安排资金相应增加其资本金及风险补偿。
  四、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14.降低企业税费负担。落实简并增值税税率政策,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降低全市失业保险单位费率,对符合条件的缴费单位,经核准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
  15.鼓励和引导有效投资。对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在5年内分期缴纳所得税。
  16.引导高效利用资源。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政策。
  17.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行为,可以按规定享受不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免征印花税、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等各项优惠。
  18.支持企业创业创新。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
  19.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固定资产,可以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加速折旧政策。
  20.服务高层次人才引进战略。对在杭就业创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取得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取得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实行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对个人取得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21.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升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可享受3年政策优惠。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优惠政策。
  22.严格贯彻国家和省级清费减负政策。落实国家和省级政府性基金减负政策,取消城市公共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阶段性降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落实国家和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负减免政策,取消和停止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7项省级设立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贯彻落实取消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现全市范围内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涉企零收费。国家和省明确取消或停止征收的涉企收费项目,各执收部门不得拖延执行或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
  五、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23.试行中小微企业研发活动补助制度。对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杭州发展信息经济“一号工程”等研发领域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研发费用占比符合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中小微企业,按其研发投入总额进行分档排序,位居前列的,按该企业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24.积极推广应用创新券,鼓励和推动各类创新平台与载体为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提供服务,推进全市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我市企业使用省级创新载体和市级平台、市级载体资源,采购符合要求的无关联合作关系的技术服务并与平台签订技术合同的,给予一定比例的创新券补助。对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根据其开发共享实效,给予其不超过为我市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合同金额10%的补助。
  25.继续促进市级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设立科技成果交易转化项目,对承接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26.强化政府采购示范作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鼓励和倡导机关事业单位、执法执勤单位、高校等在采购公务用车时积极选用列入浙江省公务用车协议供货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以及浙江制造、浙江品牌汽车。
  27.贯彻“浙江制造精品”首购制度。对市经信委等市级有关部门认定的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且首次投向市场的“浙江制造精品”名单内的杭产品,实行首购制度。
  28.实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政策。引导并鼓励相关合作银行对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本市中小微企业,以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上浮10%的优惠利率给予政府采购信用贷款。
  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0日起施行,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通知实施过程中,国家、省有新政策出台的,按国家、省政策执行。各区、县(市)要结合自身特点和财力状况,制定和优化促进当地实体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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